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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阶段我国的工程担保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4 10:57:01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保公司垄断的局面。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根据规定和现实,建议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以此作为进入门槛。其中,要求现金存款70%以上,可采用委托监管银行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自开立之日至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解除监管为止,在该行存款不低于《最低存款额监管承诺函》规定额度的方式实现,避免抽逃注册资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等专业人员。

  (二)严禁关联担保

  关联交易是指以股权关系、经营管理权为基础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广为存在的关联交易悖逆完全公开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应严格监控其潜在风险和危害。就工程担保而言,由关联方提供保函只有形式意义而无违约防控功能和履约保障动力,还导致不公平竞争。对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投保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两两之间不应存在关联关系。此外,还应要求工程保证人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尚待明确的规定事项向工程业务或担保行业的监管机关备案。

  (三)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虽然相关规定出于控制担保公司风险考虑,要求“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上述规定只能靠担保机构自觉执行,而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的监管难以实施。因此,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对于控制工程担保风险、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该系统建立后,能有效避免同一担保公司利用不同行业监管的缝隙规避监管,使得担保余额远远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或担保余额总额超出限制性规定的机构可以限制其出具保函或建议其做出联保、再保等安排。

  (四)建立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

  应逐步建立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这套体系尚未建立之前,可以借助其他行业的信用审核结论,如银行成熟的信用审核机制,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审核。

  (五)建立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主管部门或行业联盟,对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针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

  (作者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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